期貨海正藥業:11海正債2016年本息兌付及摘牌公告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18 07:30兌付債權登記日:2016年8月22日債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8月23日兌付資金發放日:2016年8月25日債券摘牌日:2016年8月25日浙江海正藥業(600267,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於2011年8月25日發行的浙江海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6年8月25日開始支付自2015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期間最後一個付息年度的利息及本期債券的本金。本期債券系五年期債券,將在到期後,於2016年8月25日自上海證券交易所摘牌。為保證本次還本付息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概覽1、債券名稱:浙江海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債券2、債券簡稱及代碼:11海正債(代碼122094)3、發行人:浙江海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4、發行總額和期限:人民幣8億元,本次債券期限為5年。5、債券發行批准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1]1225號文件批准發行。6、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7、債券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6.50%,采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後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8、計息期限:本期債券計息期限為2011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9、付息日:本期債券付息日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8月25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10、兌付日:本期債券兌付日為2016年8月25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每次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11、信用級別:上海新世紀資信評估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於2016年5月5日出具了《浙江海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11海正債、15海正01及16海正債跟蹤評級報告》(新世紀跟蹤[2016]100115)對發行人及本期債券2015年度跟蹤評級結果為:本期債券信用等級維持15海正01信用等級為AA+,維持公司主體信用等級為AA+,評級展望維持為穩定。12、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1年9月1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3、登記、托管、委托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二、本次本息兌付方案按照《浙江海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債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6.50%。每手「11海正債」面值1,000元派發利息為65.00元(含稅),兌付本金為人民幣1,000元。扣稅後個人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個人投資者實際每手派發利息為52.00元,兌付本金為人民幣1,000元;扣稅後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QFII、RQFII」)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債券持有人實際每手派發利息為人民幣58.50元,兌付本金為人民幣1,000元。本次兌付的本金總額為人民幣8億元整。三、本次兌付債權登記日及兌付日1、 兌付債權登記日:2016年8月22日2、 債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8月23日3、 兌付資金發放日:2016年8月25日4、 債券摘牌日:2016年8月25日四、本次兌付兌息對象本次兌付對象為截止2016年8月2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1海正債」持有人。2016年8月22日買入本期債券的投資者,享有本次派發的本金和利息;2016年8月22日賣出本期債券的投資者,不享有本次派發的本金和利息。五、本次兌付兌息方法1、本公司已與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公司將在本期兌付、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期債券的相關本金及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帳戶。2、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本金及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兌息機構領取債券本金和利息。六、關於征收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公司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如各付息網點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付息網點自行承擔。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征繳說明如下:(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付息網點領取利息時由付息網點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網點。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居民企業,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3、對於持有「11海正債」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本公司,然後由本公司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七、本期債券兌付兌息的相關機構1、 發行人:浙江海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區外沙路46號法定代表人:白驊聯系人:張敏聯系電話:0576-88827809郵政編碼:318000網址:www.hisunpharm.com2、 主承銷商、債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號法定代表人:吳承根聯系人:華佳聯系電話:0571-87902082郵政編碼:3100073、 托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聯系人:徐瑛聯系電話:021-68870114郵政編碼:200120特此公告。浙江海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8月18日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遊學是年輕人的專利? 壯世代遊學團正夯!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文章標籤更多上一篇寶勝股份:關於2012年公司債券2016年跟蹤評級的公告下一篇「15搜特債」2016年付息公告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