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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人壽: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105年1月26日下午5時30分起予以接管處分,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為接管人。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1/26

2.發生緣由:違反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第

2款及第4項規定 第4項、第149條之1 及


第149條之3第1項規定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朝陽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

且未依本會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

務改善計畫,爰依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第

1款及第5項規定,予以接管處分並委託財

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為接管人,依據保險

法相關規定行使接管人之職權並辦理相關

接管工作。

二、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其

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交予接管

人,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

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 

停止,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三、接管期限以2年為原則,必要時由

本會依保險法第149條之3第1項規定

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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