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薈食品用法用量訂規範 違者罰 300 萬以下罰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17 15:05
衛生福利部針對以『蘆薈』為原料的食品,將訂定規範,對於蘆薈的使用方式、量體,以及標示做出要求。
根據衛福部所擬定的草案,以蘆薈為原料的食品,蘆薈需確實經完全去皮後才可以加工使用。且蘆薈產品的使用量,蘆薈素每天不得超過 10 毫克。含蘆薈的食用產品也應標示「不建議經期、懷孕或哺乳期婦女、12 歲以下孩童、腸胃不適、腹痛患者及腎病患者食用」或同等意義字樣的警語。但蘆薈產品所含「蘆薈素」每公斤低於 0.1 毫克者,得免標警語。
這項辦法將從 10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施行後如經查獲蘆薈產品不符合規定的,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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