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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8/11
2.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經105年06月22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現金減資返還股本新台幣110,854,320元
,每仟股減少430.5022135股(即每仟股換發564.4977865股),計銷除11,085,432股,
每股面額1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07月29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29231號
函核准在案。
(二)擬訂定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劃日程如下:
(1)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民國105年10月7日。
(2)減資股票最後過戶日:105年10月2日。
(3)為配合上述換股作業,舊股票自民國105年10月3日起至105年10月12日止期間
內停止辦理過戶。
(4)減資換發新股票開始買賣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自新股票買賣之日起,
原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三)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按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
率銷除股份,減資後未滿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得於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向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者,依面
額改發放現金至元為止(元以下全數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面額認購之。
(四)本次減資換發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減資後換發之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
股票相同。俟呈奉新北市政府核准辦理實收資本額變更登記後,辦理換發新股,
屆時另行公告。
(五)若上述減資比率、減資基準日等日期或因其他因素須予變更時,授權董事長
全權處理之。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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