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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8/10
2.減資基準日:105/08/16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NA
4.換發股票基準日:NA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6.新股預計上市日:NA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為優化資本結構、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每股盈餘,辦理現金減資,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8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29879號函核准在案。
本公司原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510,000,000元整,分為51,000,000股,每股面額為
,發行股份總數為42,000,000股。
(2)本次減少資本比率為17.6471%,普通股股東每股可退還新台幣1.76元;每仟股
換發823.5294股(即每仟股減少176.4706股),減資後不滿壹股之畸零股按面額計算
給付現金,現金不滿一元四捨五入至元為止,所有不滿一元之畸零股授權本公司董事長
洽特定人以面額承購該股份。
(3)本減資案擬訂定民國105年8月16日為現金減資基準日。
(4)本次辦理減資之相關事宜,如因事實需要或經主管機關核示必需變更時,提請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5)減資後換發新股票,俟呈奉經濟部核准資本額變更登記後,另訂定「減資換發
股票基準日」辦理換發新股票,屆時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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