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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8/03
2.發生緣由:
30,000,00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06月01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21319號函
申報生效在案,以及105年07月07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26942號函准予備查延長特定人
繳款期限至105年7月25日。但因考量特定人認購作業狀況,確保增資計畫順利進行,
本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二次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將特定人繳
款期限從105年7月25日延長至105年8月29日,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08月03日
金管證發字第1050029612號函准予備查。
3.因應措施:
為維護員工、原股東及認股人權益,茲將本公司延長現金增資洽特定人繳款期間所造成
之影響,本公司特訂相關補償方案:
(1)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2)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105年8月3日起,迄105年8月12日止)。
(3)申請方式: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
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檢附原股東或員工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
於105年8月12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寶
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 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10號B1),逾期未送(寄)達
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
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2))×利率%(註1)/365】
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105年8月3日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1.035%計算之。
註2:實際退款日訂為105年8月19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5)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
悉數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承諾書:
百丹特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於105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06月01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2131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以
及105年07月07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26942號函准予備查。但因考量特定人認購作業
狀況,確保增資計畫順利進行,本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擬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申請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並訂定對原股東或員工及認股人可能主張權利受損部份
之補償方案,本人聲明在此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權益。若因此
致員工、原股東或認股人以書面舉證並合理說明權益受損部份,本人承諾負賠償之
責任。
此 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承諾書人
負責人: 謝沛勳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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