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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5/08/02
2.公司名稱: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05年8月2日接獲台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全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定如下:
禁止林宇源及強霖投資有限公司所改派之代表人於民國105年8月4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
禁止呂國成及晶霖投資有限公司所改派之代表人於民國105年8月3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
禁止李國光及真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改派之代表人於民國105年8月3日召集之股東臨時
會。
禁止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8月3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
6.因應措施:本公司代股東李子翔公告該四場臨時股東會已遭臺北地院禁止召開。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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