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光通信:代重要子公司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02 14:40
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8/02
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本辦法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
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總
經理核定後,提報董事長同意後認定之。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發行新股3,000,000股。
7.認股價格:普通股股票面額。
8.認股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後,即可就被授予之
百分之百,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二年(存續期間
若遇本公司股票登錄興櫃,存續期間至本公司股票登錄興櫃前12個營
業日止),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
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人自公
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
公司規定等惡意或重大過失,本公司經董事會通過,得依情節之輕重
撤銷其全部或部份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
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 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一般死亡: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3)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應自離職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
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4)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該認股權憑證之存
續有效期間之二年不因留職停薪期間而延後,如該認股權人因其留職停薪而
未或無法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有效期間行使認股權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5)調職人員: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
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11.其他認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不適用。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
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
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
股款至指定銀行。
(3)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
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4)本公司每一季以每季結束後第二十二日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
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5)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
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
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時,應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發放合約書」;
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2)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
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權益等),若有
違反之情事,本公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辦理。
(3)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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