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民國105年6月13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分派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147,297,175元,依除息基準日民國105年7月16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計算之,每股配發新台幣1.8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二、現金股利訂定於民國105年8月9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其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