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105年06月14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自104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57,625,624元分配股東現金股利,按除息基準日股東名冊所載股東及其持股數每股配發現金0.8元。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不足一元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二、本公司105年06月1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茲訂定除息基準日為105年08月15日。三、現金股利訂於105年09月13日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匯費及郵資由股東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