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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電股份:2011年公司債券2016年本息兌付和摘牌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7-07 07:40



重要內容提示:

1、 兌付債權登記日:2016年7月12日


2、 債券付息兌付日:2016年7月15日

3、 債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7月13日

4、 債券摘牌日:2016年7月15日

一、本期債券概覽

1、債券名稱:湘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債券

2、證券簡稱及代碼:11湘電債、122084

3、發行人:湘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4、發行總額和期限:
人民幣
9.5億元。本期債券的期限為5年期

5、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

6、債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6.18%,在債券存續期內固定不變

7、計息期限:本期債券計息期限自2011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

8、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7月15日為上一個計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

9、擔保人及擔保方式:由湘電集團有限公司為本次債券的還本付息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10、信用級別:經中誠信證券評估有限公司綜合評定,本公司的主體信用級別為AA級,本期債券的信用級別為AA。

11、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1年8月1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債券本息兌付方案

根據《湘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和《湘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債券票面利率公告》的約定,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6.18%,本期債券面值為
人民幣
100元,每百元兌付利息為6.18元(含稅)派發本金為
人民幣
100元。

三、兌付債權登記日及兌付日

1、本年度計息期限: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逾期部分不另計利息。

2、付息、兌付日:2016年7月15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

3、債權登記日:本期債券本年度的債權登記日為2016年7月12日。截至上述債券登記日下午收市後,本期債券投資者對托管賬戶所記載的債券余額享有本年度利息

4、債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7月13日。

5、債券摘牌日:2016年7月15日。

四、付息兌付對象

本次付息兌付對象為截止2016年7月1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1湘電債」持有人。

五、付息、兌付辦法

1、本公司已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依據兌付兌息協議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准。公司將在本期兌付、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期債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2、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本金及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本金及利息。

六、關於本期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一)關於向個人投資者征收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就其獲得的債券利息所得繳納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本期債券發行人已在《湘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對上述規定予以明確說明。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規定,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請各兌付機構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如各兌付機構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兌付機構自行承擔。

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

(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付息網點領取利息時由付息網點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網點

(6)本期債券利息稅的征管部門:各付息網點所在地的稅務部門

(二)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征收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於持有「11湘電債」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五、各相關機構

1、發行人:湘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下攝司街302號

聯系人:李怡文

聯系電話:0731-58595252

郵政編碼:411101

2、主承銷商: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單北大街110號7層

聯系人:吳荻

聯系電話:010-66229000

傳真:010-66578977

郵政編碼:100033

3、托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

聯系人:徐瑛、王瑞

聯系電話: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郵政編碼:200120

特此公告。

湘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7日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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