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鴻:公告本公司自104年9月23日起恢復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22 18:14
第二條 第1款
1.申請辦理股票回復交易之日期:104/09/22
2.申請股票回復交易之理由:已於104年9月16日補行公告申報103年度、
104年第1季及第2季財務報告。
3.其他應敘明事項:
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自104年9月23日(公告之次二營業日)起恢復在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惟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足款券始得辦理買賣,並暫停融資
融券交易,惟了結交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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