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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鴻:公告本公司自104年9月23日起恢復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22 18:14


第二條 第1款

1.申請辦理股票回復交易之日期:104/09/22

2.申請股票回復交易之理由:已於104年9月16日補行公告申報103年度、

104年第1季及第2季財務報告。


3.其他應敘明事項:

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自104年9月23日(公告之次二營業日)起恢復在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惟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足款券始得辦理買賣,並暫停融資

融券交易,惟了結交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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