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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0款
1.契約種類:
遠期契約
2.事實發生日:105/7/5
3.契約金額:
契約本金金額計美金3,000仟元
4.支付保證金或權利金金額:
無
5.處理程序所訂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全部契約所產生之年度已實現及未實現損失上限為實收資本額之1%。
6.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原因:
以避險為目的
7.被避險項目:
不適用
8.被避險項目部位之金額:
不適用
9.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狀況:
不適用
10.依公平價值評估(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損失金額:
已實現利益金額新台幣112仟元
未實現損失金額新台幣10,247仟元
11.損失發生原因及對公司之影響:
12.契約期間:
105年2月16日~105年8月16日
13.限制條款:
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無。
15.其他敘明事項:
遠期契約交易係規避外幣債權因匯率變動產生匯兌風險,惟未達避險會計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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