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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5/06/29
2.公司名稱:大樹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本公司申請股票初次上櫃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承諾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序爾後有修訂,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予以揭露。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股東會通過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三十條修正如下:
本公司不得放棄對常春藤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春藤生技)未來各年度之增資,
或直接或間接處分常春藤生技持股,致本公司將喪失對常春藤生技之實質控制力時,須
先經本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且獨立董事均應出席並表示意見。上開決議內容及爾
後該辦法之修訂,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予以揭露,並函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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