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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漢唐:投保中心對本公司董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29 01:4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陳朝水、李惠文等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土股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4年金上重訴字第40號


4.事實發生日:105/06/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因本

公司董事及前董事等四人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經台北地檢署起訴

,以本公司受有起訴書所指遭侵占挪用新台幣(下同)13億餘元損

害,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起訴請求當事人賠

償本公司前揭金額損害。

6.處理過程:當事人將委請律師處理及答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當事人表明,渠等係為本公司之利益處理事務,台北地院已判

決渠等並未涉有對公司侵占及背信情事(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

,雖檢察官上訴,惟渠等已繼續向二審法院說明及釐清案情中,

且投保中心並未證明公司受有損害,率爾起訴,渠等殊為遺憾。

二.經查,於刑事裁判未確定前,本公司是否受有損害,尚無法判

斷,本公司將靜待司法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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