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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5/06/2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徐惠松/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的公司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獨立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徐惠松/獨立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上海安法診所有限公司/院長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上海市長寧區婁山關路533號二座8樓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醫美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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