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5/06/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弘眾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陸炤廷
(2)董事:弘眾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良
(3)董事:陳良瀚
(4)董事:趙培宏
(5)獨立董事:林仁益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董事-弘眾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陸炤廷:
華友聯建設有限公司董事
華友全建設有限公司董事
華友聯休憩事業(股)公司董事
華友聯市地重劃(股)公司董事
承泰市地重劃(股)公司董事
(2)董事-弘眾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良:
聯筑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董事
(3)董事-陳良瀚:
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4)董事-趙培宏:
味丹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5)獨立董事-林仁益:
高銀人身保險代理人(股)公司董事長
高銀財產保險代理人(股)公司董事長
合發土地開發(股)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