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連:本公司依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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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3款
1.事實發生日:102/12/30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東莞胡連普光貿易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直間接持股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57788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57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57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年7月9日基秘字
第167號函規定,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間之應收關係人帳款轉列
其他應收款。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43088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04
5.計息方式:
0%
6.還款之:
(1)條件:
到期清償本金
(2)日期:
2014年12月29日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464326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8.01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其他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係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年7月9日基秘字
第167號函規定,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間之應收關係人帳款轉列
其他應收款,並無實際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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