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光訊:代子公司上海卡利肯商貿有限公司公告處分固定資產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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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17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模具設備、辦公設備、雜項設備、機器設備及運輸設備
2.事實發生日:101/12/27~102/12/24
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數量:一批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蘇州卡利肯新光訊科技有限公司:同一集團內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營運需求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非關係人
移轉價格:人民幣34,246,689元(未稅)
取得日期:1994年12月至2013年12月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清單說明
認列情形):
預計處分利益:人民幣12,288元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依雙方約定條件付款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之決定方式: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按市場行情及帳面價值
決策單位:徵得權責單位同意後決定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是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營運需求
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1.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係累計一年內金額,而最後一筆交易金額,依照公司
核決權限辦法,無須經董事會通過。
22.監察人承認日期:
不適用,係累計一年內金額,而最後一筆交易金額,依照公司
核決權限辦法,無須經董事會通過。
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否
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
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
26.其他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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