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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銳風電虛增利潤面臨處罰 股民可訴訟維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09 15:04


2015年1月8日晚,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原簡稱:華銳風電,現簡稱:*st銳電,代碼:601558)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4]48號),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華銳風電虛假資訊披露與相關中介機構違法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證監會依法擬對公司及相關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及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華銳風電虛增2011年收入與利潤的具體情況

華銳風電2011年年報通過制作虛假吊裝單提前確認收入的方式,虛增2011年度利潤277,851,672.33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7.58%。

(一)2011年年報提前確認,2012年完成吊裝

華銳風電將實際未吊裝完成的項目在2011年確認收入的有關情況(實際系在2012年完成吊裝):涉及營業收入1,507,712,813.36元,營業成本1,351,487,509.22元,預提運費22,438,170.46元,計提壞賬66,653,638.29元,虛增2011年度利潤總額67,133,495.39元,占2011年利潤總額的9.08%。

(二)2011年年報提前確認,至2012年仍未完成吊裝

華銳風電將實際未吊裝完成的項目在2011年確認收入,涉及營業收入929,026,312.30元,營業成本657,113,039.51元,預提運費8,945,810.37元,計提壞賬52,249,285.48元,虛增2011年度利潤總額210,718,176.94元,占2011年利潤總額的28.50%。

華銳風電2011年年報通過提前確認的方式虛構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的事實至為明顯,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關於“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

二、證監會擬對公司及相關人員的處罰情況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華銳風電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華銳風電時任相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給予警告、罰款處罰。此外,依據《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擬對部分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事實上,早在2013年3月7日華銳風電就公告稱,經自查發現,2011年度財務報表的有關賬務處理存在會計差錯。這些差錯涵蓋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以及凈利潤等四個方面,其中凈利潤差異比例超20%,會計差錯導致的差異為-1.68億元。

2013年4月13日,華銳風電發布《關於收到北京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北京證監局經查,公司部分業務單據、相關數據、財務記錄失實,導致2011年度利潤虛增,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要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2013年4月20日前披露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更正后的2011年財務報告,同時披露對2012年相關定期報告的調整。此外,公司應當在披露上述更正公告后5個工作日內向北京證監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依法索賠損失(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利息及印花稅)。

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稱,根據華銳風電自認會計差錯公告、北京證監局監管決定、證監會立案調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等公告,可以認定華銳風電信披違法事項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其虛假陳述行為導致股價下跌,致使投資者權益受到損失。一旦證監會作出正式行政處罰,公司理應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進一步表示,雖然華銳風電決定行使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但根據已經查明的虛增利潤之違法事實,公司免於處罰的概率幾乎為零,行政處罰已經“板上釘釘”。即將到來的行政處罰不足以有效懲戒其違法行為,相比之下,權益受損投資者依法起訴索賠才是硬道理。

交易資料顯示:2011年1月13日,華銳風電正式登陸a股,發行價格為90元/股。而截止2013年5月29日,華銳風電收盤價僅5.76元/股,按前復權計算,兩年多時間華銳風電股價累計下跌73%,投資者損失慘重。

為維護廣大因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向曾經購買過華銳風電股票並遭受虛假陳述損害的投資者聯合征集訴訟委派,擬代理投資者索賠。

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初步確定華銳風電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2年4月11日(即2011年報發布之日);虛假陳述更正日為2013年3月7日(即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提示性公告發布之日),索賠條件為: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間買入華銳風電股票,並在2013年3月7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

厲健律師提醒,投資者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卡復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原件(從第一次買入華銳風電列印到現在)、聯系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免費審核后,律師將對符合索賠條件、決定委派訴訟的投資者,進一步提供相關訴訟檔案。

友情提示:

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

咨詢電話:021-61204525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號701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

咨詢電話:13958118283地址:杭州萬塘路18號a501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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