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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F-TPK:本公司102年12月20日董事會決議修訂10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及發行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02/12/2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2/11/13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原於102年11月13日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102年第一次員工認

股權憑證及發行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今日(102年12月2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司實

際作業需求,修訂10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及發行辦法第一條

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及註(2)

修訂前條文:

一、認股條件之決定方式

(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為七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認股權人於此期間內

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

此限。

八、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

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現金增資、合併或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

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 + (每股繳款

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

股數)

註: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之股數,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轉讓或註銷之庫藏股(如適用)。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公司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會

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

認股價格。

(5)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

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

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修訂後條文

一、認股條件之決定方式

(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為五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認股權人於此期間內不得

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八、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

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現金增

資、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調整後

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 + (每股繳款金

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

股數,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轉讓或註銷之庫藏股(如適用)。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

認股價格。

(5)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

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

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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