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PK:本公司102年12月20日董事會決議修訂10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及發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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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02/12/2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2/11/13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原於102年11月13日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102年第一次員工認
股權憑證及發行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今日(102年12月2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司實
際作業需求,修訂10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及發行辦法第一條
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及註(2)
修訂前條文:
一、認股條件之決定方式
(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為七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認股權人於此期間內
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
此限。
八、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
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現金增資、合併或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
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 + (每股繳款
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
股數)
註: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之股數,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轉讓或註銷之庫藏股(如適用)。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公司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會
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
認股價格。
(5)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
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
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修訂後條文
一、認股條件之決定方式
(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為五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認股權人於此期間內不得
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八、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
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現金增
資、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調整後
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 + (每股繳款金
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
股數,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轉讓或註銷之庫藏股(如適用)。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
認股價格。
(5)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
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
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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