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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102/12/17
2.發生緣由:補正公告本公司民國100年及民國101年受環保裁罰案件如下:
(1)中壢廠於民國100年3月30日因民國100年2月17日放流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經桃園
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處以17萬罰鍰。
(2)高雄K5廠於民國100年7月1日因民國100年3月4日化糞池污水未經許可之放流口
排放到地面水體經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以27萬元罰鍰。
(3)高雄K5廠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因民國100年8月23日放流水懸浮固體逾放流水標
準經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以14萬元罰鍰。
(4)高雄包裝材料廠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因民國100年8月23日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
超過排放標準經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以10萬元罰鍰。
(5)高雄K7廠於民國101年1月3日因民國100年10月28日放流水生化需氧量(COD)異常經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以14萬元罰鍰。
(6)高雄K5廠於民國101年1月17日因民國101年11月16日廢水排放懸浮固體超過標準
經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以23萬元罰鍰。
(7)高雄K5廠於民國101年3月19日因民國101年1月31日廢水排放懸浮固體超過標準
經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以20萬元罰鍰。
(8)高雄K7廠於民國101年5月9日因民國101年3月23日COD超過放流水標準經高雄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處以20萬元罰鍰。
(9)高雄K11廠於民國101年7月19日因民國101年6月5日COD超過放流水標準經高雄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處以14萬元罰鍰。
(10)高雄K7廠於民國101年7月23因民國101年5月22日COD超過放流水標準經高雄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處以60萬元罰鍰。
3.處理過程:已依規定於期限內繳交罰款。
4.預計可能損失:合計罰款新台幣219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持續加強廢水水質監測作業。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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