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銀行: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合併子公司安銀保險經紀人 股份有限公司。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11款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合併
2.事實發生日:105/6/21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續公司,以下稱安泰銀行)
安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消滅公司,以下稱安銀保經)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安泰銀行與安銀保經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安銀保經為安泰銀行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合併後不影響股東權益
7.併購目的:
整合運用資源、並發揮經營綜效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整合運用資源以節省成本,及提高經營效率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合併後預計將降低營運成本及提高經營效率,
故對未來合併後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應有正面之效益
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不適用
11.預定完成日程:
合併基準日暫定為民國105年8月 1 日,實際日期如有變更,將另行公告
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
合併後安銀保經之帳列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
均由安泰銀行概括承受
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
安泰銀行為銀行業;安銀保經從事人身暨財產保險經紀人業務
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無
16.其他重要約定事:
無
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18.其他敘明事項:
無
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 講座
- 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