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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修訂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21 17:26


國家外匯管理局21日發布通知,修訂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將境外上市的境內非金融企業等指定主體納入統計。

修訂後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全國性中資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銀聯國際有限公司,絲路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拉產能合作投資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非產能合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國家外匯管理局對2013年12月印發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進行了修訂(見附件1、2),主要修訂內容通知如下:

一、將境外上市的境內非金融企業等指定主體納入統計。參考名錄見附件1第五部分附錄(十)。

二、分拆Z表、A01和A02表,以與國家外匯管理局《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采集規范》(匯發〔2014〕18號印發)一致。

三、細分股權工具類型。將原“股票”更名為“普通股”,並新增 “非參與性優先股”和“參與性優先股”選項。該調整涉及B表和H表。

四、在G系列報表的“交易類型”中增加“醫療保健”選項,並新增“交易方式”(線上或線下)要素。

五、B01、B04和B06表中增加“業務類型”;H01表中補充“非居民委托人代碼”、“業務編號”和“投資品種類型”,H02表中補充“居民委托人代碼”和“投資品種類型”,以便與數據采集規范一致;H02表中的“居民委托人產品代碼”更改為“業務編號”;H01表和H02表均增加“業務類型”。

六、在對方部門下取消“國際組織”選項,改為在對方國家/地區中增加“國際組織”(IOS)選項。同時,提供國際組織名錄供填報使用。

修訂後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進行的首次申報應於2016年10月10日前完成。《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匯發〔2013〕43號)同時廢止。與本制度配套的數據采集接口規范修訂版將另文印發。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文後應立即轉發轄內金融機構法人、境外金融機構境內主報告分支機構以及其他指定申報主體,並協調做好系統調整等准備工作。為便於解答申報主體在本制度施行中遇到的業務問題,所在地外匯局在轉發文件時應提供本外匯局業務咨詢電話,並及時向申報主體提供指導和幫助。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業務咨詢電話:010-68402357,68402310,68402434。

特此通知。

附件1: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pdf

附件2:《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修訂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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