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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2/12/13
2.發生緣由: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代子公司公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事實發生日:102/12/13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係本公司100%投資之子公司Riseline Investment Limited資金貸與本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0914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24176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4176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應本公司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55號民事裁定准予重整,
該債權須經重整程式及重整計劃清償,因重整尚在進行中,故
原子公司Riseline Investment Limited 101年12月15日
以USD800,000一年期短期融通資金貸與本公司展延一年。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207813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192967
5.計息方式:年利率1.5%
6.還款之:
(1)條件:
一年到期還本付息
(2)日期:
103年12月14日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4176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9.89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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