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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本公司。
被告:宋健民。
法院及案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專訴字第96號。
2.事實發生日:105/01/2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05年1月22日獲得智慧財產法院勝訴判決,確認本公司就「美國 699號專利」
及其台灣對應案即台灣專利第TWI451942號享有實施權、宋健民應將「美國 699號專利」
及台灣專利第TWI451942號移轉登記予本公司,並應將中國大陸對應案即中國專利申請公
布號第CN 103221180號之專利申請權移轉登記予本公司。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及全體
股東之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
立即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此判決結果可證明本公司為「美國 699號專利」等之專利權人、實施
權人,且並未侵害「美國 699號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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