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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砂:本公司獲得智慧財產法院勝訴判決,確認本公司就美國第8,777,699號專利(下稱「美國699號專利」)等專利有實施權,並命宋健民先生將「美國699號專利」等移轉登記予本公司。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本公司。

被告:宋健民。


法院及案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專訴字第96號。

2.事實發生日:105/01/2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05年1月22日獲得智慧財產法院勝訴判決,確認本公司就「美國 699號專利」

及其台灣對應案即台灣專利第TWI451942號享有實施權、宋健民應將「美國 699號專利」

及台灣專利第TWI451942號移轉登記予本公司,並應將中國大陸對應案即中國專利申請公

布號第CN 103221180號之專利申請權移轉登記予本公司。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及全體

股東之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

立即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此判決結果可證明本公司為「美國 699號專利」等之專利權人、實施

權人,且並未侵害「美國 699號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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