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發展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作出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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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公 告 乃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18 條之規定而作出, 有關本公司與貸款人就一項港幣2,550,000,000 元的有期貸款簽訂該融資協議。該融資協議內載有本公司控股股東須履行特定責任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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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公 告 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18條之規定而作出。
天 津 發 展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宣布,本公司作為借款人與一組銀團作為貸款人(「貸款人」)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就一項港幣2,550,000,000 元的有期貸款簽訂融資協議(「該融資協議」),為期六十個月(除非於該融資協議簽訂後起計的第三十六個月不獲貸款人延期)。
根 據 該 融 資 協 議 , 若 出 現 (其中包括)以下情況, 即屬違約事件:
(i) 天津市人民政府不再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超過50%之股權; 或
(ii) 本公司不再受津聯集團有限公司(「津聯」)(本公司之控股股東, 並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控股)之直接或間接管理控制。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津 聯 直 接 及 間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中 約 62.41%之權益。
倘 若 出 現 違 約 事 件,貸款人可向本公司發出通知:(a)取消對貸款的所有或任何部份承諾;(b)宣布貸款或任何部份貸款連同應收利息,及所有其他應收款項及欠款即時到期及須予償還; 及╱ 或(c)宣布貸款或任何部份貸款須予即時償還。
本 公 司 將 在 披 露 責 任 繼 續 存 在 的 情 況 下 , 遵 照 上 市 規 則 第 13.21 條之規定繼續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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