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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比特幣的幾點意見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2-10 08:25


12月8日,周日。這陣子,從曾俊華“財爺”到格林斯潘到荷蘭財相迪塞爾布洛姆,現任或前任財金大員人人“比特幣泡沫”不離口。

人民銀行等五大部委上周發出聯合通知,清楚界定比特幣的屬性:它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備跟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然而,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民在自行承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比特幣交易的自由。


老畢想從兩個層面表述個人對比特幣的意見:一、與德國政府認可比特幣的法律和稅收地位相比,中國對比特幣屬性的界定,清楚顯示兩國在這種虛擬商品是否真正貨幣上,存在不一樣的理解。德國對比特幣的定義較準確,還是中國否定比特幣貨幣屬性的做法較可取,須由真正懂貨幣的專家定奪。

然而,老畢看到的是,中國政府一方面嚴防比特幣,一方面卻點到即止手下容情,無意(至少到此刻為止)採取全面封殺行動,把比特幣交易平台等服務供貨商連根拔起。五部委發出聯合通知后,比特幣“匯價”雖應聲急挫,但正如比特幣炒家Bobo所言,即使中國政府把內地相關網站全都關掉,炒家仍可以在國際平台上繼續炒賣。

第二,11月29日,比特幣價格一度超越盎司金價,引起財金界重量級人物開腔警告。可是,老畢參考過比特幣面世以來的價格走勢,發現以2010年6月為止的一年、2013年4月為止的一年,以及2013年11月為止的一年,比特幣於三個時段的圖表形態如出一轍,分別只在起步點為1美元、10美元抑或100美元。

我想指出的是,資價格瘋漲是否能定性為泡沫,往往要在熱潮灰飛煙滅后方能蓋棺定論。若1000 美元的比特幣不合理,那麼1美元也許更不合理。關鍵是,此物屬性言人人殊,身份地位並無放諸四海而皆準的公論,投資者應以交易媒介為準則,根據從事支付業務的機構如PayPal、Western Union等的市值評估比特幣價值(美銀美林上周發表報告,用的就是這種估值方法),還是以其供應量受到永久限制而視它為一種價值載體,各種法皆言之成理卻又破綻重重,為支持與反對陣營搭建起一個舌劍唇槍的平台。

任何大型泡沫都會經歷上面提及的三個時段比特幣的拋物式飆升,但像比特幣般一天動輒狂瀉三四五成,換作其它資,“泡沫爆破”四字早已寫在牆上。

資價格雖可無止境地上升,但最多隻能下跌100%,那是無法改變的數學定理。自比特幣問世以來,像五部委發出通知后的跌勢,不知出現過多少次。比特幣若真的是一個巨型泡沫,那麼這個泡沫“爆”過已不知幾凡。

這令老畢想到兩個相關問題。

第一,人行除以五部委牽頭方的身份發布關於比特幣的聯合通知外,還在官方網站上圍繞一系列公關注的環節自問自答,當中提到比特幣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點,資金流向難以監測,容易成為洗黑錢和恐怖融資活動的溫床。洗錢以外,人行又指與比特幣相關的毒品、槍械交易時有所聞,案件遭查處事例數不在少,犯罪分子利用比特幣進行違法勾當的風險時刻存在。

比特幣誕生至今,洗黑錢和毒品交易指控無日無之。然而,據內地最具影響力的比特幣倡議者李笑來的見解,比特幣易被非法分子利用之,經不起邏輯考驗。

李認為,以比特幣“匯價”波動之劇烈,今天的100萬變成明天的50萬,洗錢者受得了嗎?至於以匿名的比特幣買賣毒品,須明白賣方把毒品脫手,爽則爽矣,但買家又如何?以假名字假地址進行交易,毒品能順利交到買主手上嗎?到貨幣本身,隨意譜寫鈔票本就違法,你兜裏的鈔票寫上名字麼?紙幣本身便匿名,那是政府要求的,否則何來“認錢不認人”之?

李笑來據聞乃比特幣在內地的第一大戶,擁有超過1 萬個(人人網聯合創始人楊曜睿次之),其言論涉及個人利益在所難免。李氏針對比特幣易成非法活動溫床的反駁是否中肯客觀,讀者大可自行判斷。

第二,從比特幣內地首次大戶的背景可見,2009至2011年冒出來的中國比特幣運動先驅和挖礦者,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既能掌握財金概念,對計算機科技的認識亦非泛泛,能符合這兩大條件者為數有限。比特幣走入尋常百姓家,只是過去大半年的事。此風於8月比特幣出現新一波瘋漲期間益發狂熱,是否促使人行採取措施降溫防險的導火線,在下不得而知。

本文版權所有:香港信報財經新聞(編輯 於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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