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明確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徵收方式
鉅亨網新聞中心
財政部發出《關於徵收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有關問題通知》,明確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徵收方式,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表示,專項資金在全國範圍按照燃煤和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上網電量(含市場化交易電量)、燃煤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規定的徵收標準計徵。由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徵收。具體為:
對與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直接結算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上網電量應計徵的專項資金,由專員辦向電網企業徵收。
對市場化交易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上網電量,以及與電網企業併網且存在結算關係的燃煤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應計徵的專項資金,由電網企業向相關燃煤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擁有燃煤自備電廠的企業代徵,並向專員辦申報繳納。專員辦委派電網企業向相關繳納義務人出具《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並加強對電網企業代徵行為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對與電網企業不併網或不存在電費結算關係的燃煤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應計徵的專項資金,由專員辦向擁有燃煤自備電廠的企業徵收。
擁有燃煤自備電廠的企業應當準確計量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不能準確計量的,由專員辦按其所在省份公共燃煤發電機組平均利用小時的1.2倍核定自發自用電量,並計徵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按月徵收,實行國庫集中收繳。(ay/t)~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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