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證券:公告原告李妙華與本公司及前員工陳倍松之連帶給付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進入調解程序。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李妙華
被告:本公司及前員工陳倍松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調補字第657號
4.事實發生日:105/06/1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被告陳倍松擔任本公司新竹分公司經理人期間,向原告佯稱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IPO等
承銷案件,以詢價圈購方式洽由特定人認購,其有配額可提供原告認購,且大股東願以
高於認購價格買回股票,獲利部分與該特定人對分,致使原告陷於錯誤而認購3檔現金增
資股票,並分次匯款至被告陳倍松帳戶。原告103年5月1日經被告陳倍松告知投資款被曾
穎川捲走,使獲悉遭騙,損失計6,236,122元,請求本公司連帶損害賠償。
6.處理過程:本件將進行調解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係曾穎川個人非法行為,與本公司業務無關。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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