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設:董事會解除經理人競業禁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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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5/06/1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馬鴻榮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之公司經營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馬鴻榮總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北京太運大廈有限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單北大街133號B1-7F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在規劃範圍內對綜合商業設施進行建築、
經營及其他物業管理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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