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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發科:應證交所要求說明105年6月5日與6月6日自由時報之新聞內容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6/06 2.公司名稱: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 6.報導內容:”結盟中資等新聞內容” 7.發生緣由: 1.有關本公司出售大陸轉投資公司傑發科技股權交易案, 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10條第一項規定 ,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之轉讓,應於 轉讓後二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未來若有其他合作或投資計畫, 本公司均會依相關法規辦理。 2.目前台灣IC設計業尚未在開放陸資投資的正面表列清單中, 依法本公司不得送件申請陸資投資台灣IC設計業, 該媒體報導並非事實。 3.本公司產品應用於消費性電子產品,與國安無關,目前亦無與 國家安全相關之產品與業務,該媒體對產業評論並非事實。 4.不論未來法規政策方向為何,本公司都將遵守相關法令, 並持續投資、深耕台灣、放眼全球,為股東及員工創造最大價值 。 8.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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