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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6/02 2.公司名稱:大魯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大魯閣建設(股)公司接獲新北市金山區溫泉旅館暨多功能藝術展演空間 促進民間參與案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之子公司-大魯閣建設(股)公司今日接獲新北市金山區溫泉旅館暨多功能 藝術展演空間促進民間參與案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該BOT案所含土地面積約 13822.5平方米,預計興建地上四層建物,總樓地板面積約4790坪(實際面積以完工 後地政事務所發給之建物所有權狀之記載為準)之建物,由大魯閣建設(@股)公司興 建經營。 2、合約期間為:自簽約日起50年並優先續約權20年。 3、本案有助於本公司轉型及增進未來拓展業務之營運,並充實中長期營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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