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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05/01/2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4/11/0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董事會決議通過104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104年員工認
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七條。
(2)修訂後條文如下: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
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
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包括:
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
票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
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
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
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
額為零。
3.「新股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員工分紅配股時,以股東會決議
日前一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影響後價格(上市櫃公司)或最
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報淨值(未上市櫃公司)為繳款金額。
4.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
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
算術平均數為準。
5.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
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
及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
6.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
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其普
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
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
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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