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外幣兌換業務取消事前准入 個人結匯額度無調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5-26 16:37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國家外匯管理局26日發布公告稱,為進一步滿足跨境交往中個人貨幣兌換的正常需要,日前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匯發〔2016〕11號,以下簡稱《規定》),完善外幣代兌機構和自助兌換機管理。
《規定》顯示,外幣代兌機構是指與具有對私結售匯業務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及其分支行(以下簡稱銀行)簽訂協議,經銀行授權辦理外幣與人民幣之間兌換業務的境內機構。
外幣代兌機構可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個人辦理外幣兌換人民幣的單向兌換業務,每人每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萬元人民幣,且每年不得超過等值 5 萬元人民幣。
自助兌換機是指辦理外幣與人民幣之間兌換業務的自助機具。銀行可根據經營需要自行決定設立自助兌換機。自助兌換機可辦理個人外幣現鈔兌換人民幣現鈔的單向兌換,不納入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管理,但每個人每天不得超過等值 5000 元人民幣。
外匯局稱,《規定》體現了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外幣兌換服務的改革思路,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簡政放權,取消事前市場准入管理,外匯局不再對外幣代兌機構和自助兌換機的外幣兌換業務實施事前准入許可。
二是轉變監管方式,要求銀行將外幣代兌機構、自助兌換機管理前移和內化至內控管理中,合規、審慎開展外幣兌換業務,外匯局重點加強對銀行的事後和內控檢查。
三是明確業務范圍,外幣代兌機構和自助兌換機主要定位於銀行櫃台業務的延伸,增強市場服務能力,豐富個人貨幣兌換的便利渠道。
四是完善業務管理,防范洗錢風險,強調個人持外幣現鈔在外幣代兌機構和自助兌換機兌換人民幣現鈔時應遵守限額要求,不影響目前個人年度等值5萬美元限額以內的正常結匯。
五是推進法規整合,整合並廢止了外幣兌換業務的3部外匯管理法規,便利市場主體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外匯管理政策。
附:外幣代兌機構和自助兌換機業務管理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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