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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5/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 455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另亦須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規定之策略性投資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 以不超過30,000,000股為限,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並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視 公司經營實際需求,自股東常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預計採一次或二次辦理 之,若採二次辦理,每次辦理不超過2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發行總股數不超過30,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價 格較高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 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並同時考量私募普通股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 望,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各分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為償還銀行借款、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及因應公司未 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為因應公司未來發展及強化公司營運競爭力,及考量現金增資募集之時效性及可行性, 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向特定人募集以達到迅速挹注所需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滿3年 後,除依該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賣出。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3 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公 開發行及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相關發行條件、定價日、增資基準日、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 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指示或因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有所 修正時,除私募訂價成數外,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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