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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國會上議院議決通過「2015年新公司法令」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5-11 16:43


馬來西亞國會上議院議決通過「2015年新公司法令」(Companies Bill 2015),以取代沿用了50年的1965年公司法令,預定於12至18個月後全面生效。前述新公司法令經過逾2年民意諮詢、修正、內閣及國會上、下議院核准等既定程序後通過。該新法令修正許多不合時宜之條文,旨在降低經商成本、提高公司效率,以期讓國內企業之運作,符合現代規範。

前述新公司法令除重視企業監管、促進創業及降低經商成本外,也將企業清算(liquidation)最高負債額,從現有的500馬幣(約合124.75美元),提高至5,000馬幣。新法令也制定新償債能力測試要求,以期保護與相關企業交易的第三者及其債權人權益,同時通過制定相關的條例及規則,推出拯救企業機制,通過司法程序及企業志願重組等形式,以拯救面對財務困境的企業,其中還包括賦予部長審時度勢,調整足以企業尋求清算的負債額最高上限。


另外,依據新法令規定,個人也可成立公司出任單一董事,而不再需要至少二人擔任董事,同時私人企業已不須每年召開股東會議。至公共企業常年股東大會,在提呈財務報告時,須有稽查員在場;私人企業只有在董事部要求下,才須有稽查員在場。至稽查員向企業提呈辭職,需於21天前,以書面通知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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