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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富邦金: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劃撥暨上市日期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一、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分別經104年6月12日股東會及104年6月12日第六屆第六次定期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甲種特別股22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額新台幣2,200,000,000元,本案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2月25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51680號函申報生效在案,後經105年1月28日第六屆第九次定期董事會決議變更特別股發行股數為60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額新臺幣6,000,000,000元,且變更發行條件,該項發行股數及發行條件變更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3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06682號函核准在案。本次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600,000,000股業經經濟部105年5月2日經授商字第1050108710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並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1月8日以臺證上一字第1040026730號函及105年3月18日臺證上一字第10500044031號函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備查。前項特別股股票,將於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核准後,預計於105年05月31日起正式上市買賣。 二、茲將上市有關事項公告如后: (一)原已上市股票:普通股10,233,603,995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102,336,039,950元。 (二)本次現金增資上市股票:記名式甲種特別股60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6,000,000,000元。 (三)本次換發後之上市股份總額:本公司核定總額為新台幣1200億元整,本次現金增資完成後,增資後資本總額新台幣108,336,039,950元整,分為普通股10,233,603,995股及甲種特別股600,000,000股,每股面額均為新台幣10元。 (四)增資新股之權利義務: 1.到期日:本公司甲種特別股無到期日。 2.股息:甲種特別股年率4.1%(七年期IRS 0.885%+3.215%),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年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七年之次日及其後每七年重設。重設年率依七年期IRS +3.215%訂定。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指標七年期IRS為利率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業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英商路透社(Reuter)「PYTWDFIX」與「COSMOS3」七年期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數平均數。若定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發行機構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 3.股息發放:本公司對於甲種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包括但不限於因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或因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將使本公司資本適足率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要求,本公司決議取消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將不構成違約事件。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本公司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得分派本公司甲種特別股股息。甲種特別股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按當年度實際發行天數計算,所分配股息將認列於股利憑單。 4.超額股利分配:甲種特別股除依前述所定之股息率領取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5.甲種特別股收回:本公司得於發行日滿七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仍發行在外之甲種特別股。未收回之甲種特別股,其權利義務仍延續前開各款發行條件。 6.剩餘財產分配:甲種特別股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於普通股,與本特別股發行後所發行之特別股相同,次於一般債權人,但以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乘以該特別股每股發行價格總額為限。 7.表決權及選舉權:甲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亦無選舉董事之權利;但得被選舉為董事。於甲種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甲種特別股股東權利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8.轉換普通股:甲種特別股股東不得轉換成普通股,亦無要求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甲種特別股之權利。 9.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甲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新股優先認股權。 (五)股票簽證機構:不適用(採無實體發行)。 (六)辦理股票過戶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十七號二樓;電話:(02)2361-1300)。 (七)上市股票代號:2881A。 (八)本次現金增資,以105年04月22日為增資基準日,發行日定義為增資基準日。 三、增資新股劃撥及上市: 本次現金增資之記名式甲種特別股,訂於105年05月31日(星期二) 直接劃撥至股東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存摺帳戶,並於同日上市買賣,請至證券商補登帳簿存摺即可,免再辦理任何手續。股東如未開立集保帳戶者,或所提供之集保帳戶錯誤致未能以劃撥方式之股東,其增資股份將予以登錄記存,待股東開立並提供正確集保帳號後,再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申請將增資股份轉撥入貴股東之集保帳戶中。 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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