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旺:公告本公司決議修訂105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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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5/0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 由董事會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惟 具董 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 體貢 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認定之。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 計 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 股 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數為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 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1.以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2.上述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六年,且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 權利。 2.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後可執行50%認股權利,屆滿第三年累計可執行100%認股權利。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法令或本公司勞動契約、競業禁 止、保密義務、工作規則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本公司有權依情節之輕重就其全部 或部分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解雇者)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當日之前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 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存續期間內得自留職停薪 起始日起一個月內依第五條第(二)項第2款所述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 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員工死亡時,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其繼承人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個月內 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 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 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 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惟該認股 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 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退休 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員 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員工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 續期間為限。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但若遇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 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 資、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 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 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 數+新股發行股數)註: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 司已買回惟尚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依消滅公司 最近期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 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會計師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或因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 買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包括盈餘及公積) 時,其每股發放金額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 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 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註:每股時價之訂定,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為股東會前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 為現金股息停 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 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 數為準。 (四)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 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遇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 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 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 請求認購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權行使請求 書」,向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 (二)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銀行繳納 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該 次請求之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交付新股,並以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於興櫃買賣;本公司 普通股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依前款所發行之新股自向 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 得上市(櫃)買賣。 (五)本公司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並依法向 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 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 關申報生效後執行,修改時亦同。 (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 長修訂本辦法, 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 應經董事會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 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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