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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大通過立法嚴管境外NGO 禁資助政治活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4-29 08:20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明(2017)年1月1日實施。  圖片來源:香港文匯報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昨(28)日通過《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明(2017)年1月1日實施,今後境外NGO(非政府組織)在中國要向公安部門登記,受其監管。公安機關若發現有組織違反規定,可約見負責人,並進入活動場所展開調查。當局強調,對境外NGO來華活動是開放和包容的,不必要擔心「黑名單」,但對從事如資助政治活動等危害中國法律的事情,當局也會依法處理。

綜合星島日報、香港文匯報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天表決通過《管理法》,明年1月1日實施,距今還有8個多月。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勇說,這段準備期可讓境外NGO有足夠時間去了解這部法律,並促使負責這部法律實施的有關機關,把具體實施細則制定得更細致周全。

《管理法》規定,今後境外非政府組織,包括文化、衞生、體育、教育和環保團體,在中國要向公安部門登記才可工作,過程中要披露資金來源等資料。

若境外NGO有煽動抗拒法律的行為、非法獲取國家機密、造謠或傳播有害信息、資助政治活動或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時,公安可吊銷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登記證書,並取締組織的活動。

若發現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公安機關除可約談該組織的首席負責人外,亦可進入組織在中國境內的住所、活動場所檢查。《管理法》又提到,公安機關有權對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等的NGO,列入不受歡迎名單,不得在中國境內再設立代表機構。

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境外NGO代表機構的登記、年檢,以及臨時活動備案,對境外NGO及其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依法採取約談境外NGO代表機構負責人、現場檢查、詢問相關人員、查閱相關文件、查封或扣押財物等措施。

法律同時明確,境外NGO在華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國家將表彰作出突出貢獻的境外NGO,境外NGO代表機構依法享受稅收優惠,進行年檢時不收取費用。

張勇昨天在記者會上否認收緊政策,重申中國一直歡迎境外NGO來華開展友好的交流、合作,「但是毋庸諱言,的確有極少數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企圖或者已經做過了危害中國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事情。所以說,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的活動納入法治軌道,這是中國推行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

對於「黑名單」的擔憂,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負責人郝雲宏表示,「境外NGO活動的領域很寬泛,很多活動我們都會合理地安排在有關的名錄當中,這個不必要擔心。雖然對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華活動是開放的、包容的、積極的、支持的,但是凡是有支持、操縱境內從事危害中國法律的事情,我們也會依法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規定境外NGO在華不得非法從事或資助宗教活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就此表示,中國行政法規規定,所有到中國境內來合法地開展宗教活動是允許的。如果非法從事和資助宗教活動,不僅中國不同意,任何國家也不同意。

NGO境內活動管理法重要修改

1.進一步明確法律範圍

二審稿規定:指在境外成立的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修改為: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同時在附則中增加境外學校、醫院等研究和學術機構的交流合作相關辦法。

2.刪除三條「限制規定」

刪除二審稿中關於境外NGO只能在中國境內設立一個代表機構;NGO代表機構駐在期限不超過5年。同時,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境內活動,應當加強資金監管,對其招募志願者和聘用工作人員等可不作限制性規定,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即可。

3.簡化臨時活動辦理程序

二審稿規定:NGO未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在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臨時活動許可。

修改為:境外NGO開展臨時活動,中方合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提前15日向其所在地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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