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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傳:本公司對台灣大哥大假處分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4-28 19:4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與台灣大哥大(以下稱台灣大) 法院及處分機關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 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院105年度全字第158號 2.事實發生日:105/04/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105年4月向台北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 台灣大即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繳回上行1748.7-1754.9、下行1843.7-1849.9 MHz頻率,並禁止台灣大對該頻段為任何之使用。 4.處理過程:台北地院105年4月28日裁定: (1)本公司供擔保1億4305萬272元或同面額遠東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NCD) 後,命台灣大應立即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繳回上行1748.7-1754.9/下行 1843.7-1849.9 MHz頻率,並禁止台灣大對該頻段為任何之使用。 (2)台灣大可供反擔保5億4711萬8523元或同面額台銀NCD,免為或撤銷上開假處分。 (3)其他聲請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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