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勝:公告本公司102年現金增資退還股款暨補償方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2/12/05
2.發生緣由:
本公司102年度現金增資申請延長繳款期間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9月6日金
管證發字第1020036744號函核准,延長繳款期間3個月至102年12月5日止。
惟因資本市場變化,本公司無法於核准期限內順利完成資金募集,故撤銷本次現金增資
案,並依規定退還原繳款股東加計利息後之股款。
3.因應措施:
為確保原繳款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訂定補償方案如後:
(1)適用對象:本次現金增資原已繳交股款之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2)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A.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
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x【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利率(註1)/365】
(註1)以本案撤銷日102年12月05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
B.本公司預定於102年12月15日以開立支票並掛號郵寄方式退還原已繳款股東之股款。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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