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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旭泓: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駁回股東張○○先生對本公司提出撤銷10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之民事裁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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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旭泓全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922號

2.事實發生日:10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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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02/11/14接獲股務代理機構轉知張○○先生對本公司提出撤銷102年第一次

股東臨時會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決議事件訴訟事,惟當時本公司尚未接獲法院正

式訴狀,暫無法針對其訴訟內容釐清說明。今(12/3)日本公司接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就前揭訴訟案之民事裁定,謂原告(即張姓股東)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該院命其限

期補正但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4.處理過程:

法院已駁回原告(即張姓股東)之訴,故本公司無須回應。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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