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滔積層板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建滔積層板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點三十分假座香港新界沙田香港科學園二期科技大道東12號海濱大樓一座二樓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1. 「動議謹此批準、確認及追認訂立新建滔積層板╱Hallgain購買框架協議(定義見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致本公司股東之通函(「通函」)),以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及建議年度上限(定義見通函),並謹此授權本公司任何董事進行、批準及處理一切彼等就此酌情認為屬必要、適當或合宜之行動及事宜。」
2. 「動議謹此批準、確認及追認訂立新建滔積層板╱Hallgain供應框架協議(定義見通函),以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及建議年度上限(定義見通函),並謹此授權本公司任何董事進行、批準及處理一切彼等就此酌情認為屬必要、適當或合宜之行動及事宜。」
3. 「動議謹此批準、確認及追認訂立新建滔積層板╱建滔化工材料購買框架協議(定義見通函),以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及建議年度上限(定義見通函),並謹此授權本公司任何董事進行、批準及處理一切彼等就此酌情認為屬必要、適當或合宜之行動及事宜。」
4. 「動議謹此批準、確認及追認訂立新建滔積層板╱建滔化工供應及服務框架協議(定義見通函),以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及建議年度上限(定義見通函),並謹此授權本公司任何董事進行、批準及處理一切彼等就此酌情認為屬必要、適當或合宜之行動及事宜。」
香港總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香港
新界沙田
香港科學園二期
科技大道東12 號
海濱大樓一座二樓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上述通告所召開大會及於會上表決之任何股東,均可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出席及代其表決。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2. 就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任何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而言,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均可於大會就該等股份親身或由受委代表代其表決,猶如彼為唯一有權表決者,惟倘超過一名有關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會,則只有本公司股東名冊(「股東名冊」)內排名首位之上述其中一名出席人士方有權就該等股份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簽署表格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如有)或由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有關授權書或授權檔案副本,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方為有效。
4.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張國華先生、張國強先生、張國平先生、林家寶先生、張家豪先生、劉敏先生及周培峰先生、非執行董事羅家亮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陳裕光先生、梁體超先生、莫耀強先生及葉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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