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決定繼續對日本和台灣地區進口甲乙酮實施反傾銷措施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1-20 16:23
商務部公佈,對原產於日本和台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反傾銷期終複審裁定,決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繼續對原產於日本和台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經調查,商務部認為,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和台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進口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甲乙酮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
商務部於2007年11月21日決定對原產於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2012年11月21日決定對原產於日本和台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自2012年11月22日起,終止對原產於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徵收反傾銷稅。(su/u)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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