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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11/1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565,086,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2/11/19~103/01/1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0.00~2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6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8,466,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00年5月20日至100年7月19日買回5,000,000股。
101年10月29日至101年12月28日買回3,466,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七次預計買回20,000,000股,實際買回3,466,000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因買回股份執
行期間,股價已漸趨穩定,為尊重並回歸市場機制,故未全數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102年11月18日臨時董事會議紀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璨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訂定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項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
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正式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
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
股份之股數,並呈報董事長核決之。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並提報下次股東會。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
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
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董事會已聲明書
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一.六五,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二.二二,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
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永豐金證券承銷商認為璨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對公司
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等,尚無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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