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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擬對股權分置設限 重申只容計大陸受限制行業採用

鉅亨網新聞中心


對於科網新股常用「結構合約」持有資產,港交所(0388-HK)刊發指引,釐清這類公司在香港的上市及披露要求,並重申只容許大陸「受限制行業」採用,例如大陸網絡遊戲﹑媒體及科網業務等。

《星島日報》報導,「結構合約」(亦稱「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y,簡稱「VIE」)形式上市,即企業把實質業務和資產保留,但將業務所產生的經濟效益,透過合約注入另一公司並上市。上市公司只持有企業的收益,而非實質資產。近年不少到美國上市的大陸科網股,亦涉及結構合約。


港交所強調,會按個別情況審批新股的結構合約要求。倘若公司涉及受限制業務,而合約旨在解決外資擁有權問題,申請才會獲批。同時,公司的法律顧問,必須確認合約不違反大陸相關法律,以防將來出現資產權誰屬的風波。

大陸法規經常「搬龍門」,使涉及結構合約公司的大陸境外上市公司及外資股東,常要面對額外風險。以準千億新股的阿里巴巴為例,阿里主席馬雲早年突然將支付寶轉入私人大陸企業名下,上市公司只可用結構合約的協議形式管理支付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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