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本公司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9條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後翌日(民國100年6月26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105年4月15日)止,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得提前贖回。2.故本公司發行之雷科四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訂於102年12月30日終止上櫃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