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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41號

2.事實發生日:102/11/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

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

24,726,02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2年11月4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1月26日

上午10時整進行言詞辯論。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

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1月26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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