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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明确變更個人住房?權繳納增值稅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國稅總局26日晚間發文明确,個人轉讓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簽訂轉讓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後辦理?權變更事項的,應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為确保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順利實施,現將若幹稅收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餐飲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者自?農?品,可以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農?品收購發票,按照現行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有條件的地區,應積極在餐飲行業推行農?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有關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二、個人轉讓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簽訂轉讓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後辦理?權變更事項的,應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三、按照現行規定,适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四、營改增後,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屬于予以保留的票種,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國稅機關監制管理。原地稅機關監制的上述兩類發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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